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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可貴的,綜觀世間萬物,只要一息尚存,幾乎都會努力地想延續其生命。然而,自詡為萬物之靈的人類,在古今中外的演變過程中,自戕其生者亦為數不少,究竟是什麼原因,讓那些人甘願把獨一無二的珍貴生命放棄呢?

死亡在人類追求長生不老或不死的夢想尚未實踐前,終究是人們最後且唯一的出路。根據歷史文獻記載(陳秉璋,死亡與自殺的社會學分析,1991),在人類社會演化過程中,面對死亡問題所抱持的差異性觀點與態度可歸納為下列幾大類:

一.逃避死亡型:面對著無法避免的死亡威脅與恐懼,在有生之年,企圖以仙丹藥石取得永壽,或設法保存屍體,藉以否定死亡的來臨。

二.生死階段型:認為死亡並不可怕,只是人生必經的階段而已。

三.生命延續型:就理性主義而觀,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然而,從感性主義的觀點而言,死亡會帶給人極大的悲傷與無奈。為了減輕這種哀痛與無奈,人類有了傳宗接代與祖宗崇拜的觀念與思想,使得自己的生命能夠產生感性認知上綿綿不絕的延續。

四.生死懷疑型:視生與死的問題,為一種自然現象,再經由兩種方式,以探討相關問題的面相。

經由哲學的理性主義與懷疑主義,去探討生命與死亡的真義。

現代醫學,本著科學的臨床研究與實驗,一方面藉著科技與藥物的發達,去延續人類的生命,另一方面,則在深入探討死亡的深層原因。 

接著,用溯因的方式,將死亡分為三類:

一.自然死亡型:把人的生理變化,看做自然現象,因此,老與病都是死亡的原因,因此凡是老死與病死的,都屬於自然死亡型。

二.意外死亡型:泛指實發性或偶發性外在因素干擾致死者,譬如在古代,被猛獸攻擊致死者;或在今日被汽機車撞死者。

三.意圖死亡型:這類的死亡,最大特徵在於死亡的原因,是來自人類本身主觀意圖或意志,又可分為兩種:

主觀意圖:導致死亡的意圖或動機,來自死亡者本身, 譬如自殺死亡。 

客觀意圖:導致死亡的原因,雖然也是來自於人類本身的意志,但並非是死者本身的意志或意圖,而是來自某種外在或他人的意志,譬如為了維持治安,將重刑犯處槍決之刑。

貳.文獻回顧

一.自殺的定義

在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 (1994) 中,自殺suicide一辭源自於拉丁字sui(自己的)及cidide(殺掉),合為殺掉自己之意;是一種自我傷害、自動結束自己生命之行為。

1987年Barrraclough及1990年的社會工作辭典對自殺提出的定義為:個人有意自我的摧殘,以行動(action)或不動(inaction)來結束自己的生命。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Durkheim)定義自殺為受害人以直接或間接之積極或消極行動來達到他預期死亡結果的一切情形。

宮城音彌於1977年提出自殺的三種定義:

觀念上的自殺:是指有實現傾向的自殺,自殺者仔細構思 了斷自己的方式,對死的方法感覺魅力,但未必有清晰之死亡慾望,而觀念的實現在意志減弱狀態中完成,死的觀念有時無法為其他觀念所制止。 

感情上的自殺:發生於「任何事都無聊,自己無價值,沒有活下去意義的」想法時,源自心情、體驗失敗而喪失自信、內心深處的情結。 

意志上的自殺:討於他人之手,而欲以自己之手奪取自我的生命。

Hipple & Cimbolic於1979年提出的定義為:自殺行為是指一個人有清楚意圖要以某種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非意外事件),而該行為成功的達到目的。

綜合以上定義,可歸納自殺為一種「個人因精神上、人際上及社會上等因素,而產生的一種生氣、敵意或混亂的反應,是一種自我傷害的行為」。

二.自殺、自殺企圖、自殺意念的區別

世界衛生組織(WHO)曾對自殺及自殺行為做以下的定義:

自殺行為(suicide act):動機明白,而有不同程度致死性的自殘行為。
自殺(suicide):造成死亡的自殺行為。
自殺企圖 (suicide attempt):未造成死亡的自殺行為。
根據Hawton 1986 年提出的觀點:

自殺是致命的自殺行動,而自殺企圖是沒致命的自殺行為,自殺意念(suicide ideation)指的是自殺的想法、念頭。

Pokorny(1974)將自殺分為三類:

自殺死亡或完成自殺:指以具體行動,造成死亡事實。
自殺企圖:指有威脅生命的行為但未造成死亡。曾有自殺企圖者約有三分之一終會自殺成功。
自殺意念:有解決自己生命的想法,但尚未付諸行動。
總而言之,自殺指的是致命的自殺行為,有自殺行為但並未致命的是為自殺企圖,而有自殺的想法、念頭則為自殺意念。一般認為自殺意念是每個人都可能出現的想法,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發展成自殺行動。

三﹑自殺的理論

以下分別就生物醫學、社會學、心理學觀點探討自殺學(suicidology)的相關理論。

(一)、生物醫學觀點

從生物醫學觀點研究自殺行為,非常重視從青春期到青年前期的「個體」變化,一般稱為「青年期危機」,此乃因松果腺、性腺、腦下垂體、副腎皮質‥‥‥等內分泌系統的功能不均衡,所導致心理不平衡、衝動性高亢,此為「負性病狀」的基礎,日後再加上「正性症狀」,亦即心理動力或社會條件,容易發生自殺行為(張宏文,民77年)。主張自殺的人絕非多數,只有異常的人才會自殺的,則是病理學說。病理學說的急先峰A . Delmas 認為:大部份的自殺者是鬱病,其他是情緒病。情緒症者易於引起感情上的興奮,大多傾向於捷徑反應。阿爾瓦克斯(M.Halbwachs)的病理論中提到:精神病者會自殺,自殺的瞬間或許乃在異常心理狀態中。

(二 )、社會學觀點
主張因社會條件而被迫自殺的,則是屬於社會學說。法國社會學大師涂爾幹(E,Durkheim)反對自殺先天因素的論調,提出四種自殺類型:
自我式自殺(egoistic suicide):屬於社會適應困難者。
利他式自殺(altruistic suicide):則為過度認同與共鳴導致個人之犧牲。
迷亂式自殺(anemic suicide):是社會失序、規範崩潰的狀態下引發個人失去自我控制。
宿命式自殺(fatalism suicide):係強烈的社會規範促使個人自我抑制過甚。 

(三)、心理學觀點
從心理學觀點研究自殺行為,學者專家說法眾多,分述如下:
Freud以心理分析觀點看自殺,其人格結構理論認為人有創造生命、繁衍子孫的「生之本能(life instinct)」,也有破壞自己的死之本能(death instinct)」,人類同時存在著生存與死亡的衝動,當死的本能充分壓過生的本能時,人就有自殺的傾向。 

Karl.A.Menninger(1938)在其「生之掙扎(Man Against HimselfJ)一書中提出自殺有三種潛意識的動機:
殺害的慾念:來自原始攻擊性的衝動。諸如虐待症、嬰兒式(不成熟的愛與被愛)、口慾式(吃其他人的內射作用)、未完全發展的性格建構者(矛盾情感)、或過度肥厚的良心之反對等所引起。
被殺的慾念:由原始攻擊性掩飾良心而來。諸如被虐症、順於無可抗拒的力量、暴露症(Exhibitionism)暴露式的自殺、虛無幻覺的自戀等。
死的慾望:自我相信有證據可以說明原始性自我指向的攻擊性。諸如毀掉無能的自我、回到母胎的生之幻想、死的信仰、不真誠的表演等。

法貝(M.L.Farber,1968)提出自殺可能率。認為自殺的可能性(S)與希望(H)的程度成反比,而與對可接納的生活條件之威脅(T)成正比,又與能力感(C)的高低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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